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昌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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