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安市分公司、洛阳**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上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付*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农**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曹**、滑明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中国农**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王**、叶**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中国农业**州二七支行与韩**、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陈**、被告武**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与马**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与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浦东**司郑州分行与黄海港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