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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陕西西**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安市分公司、洛阳**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安市分公司、洛阳**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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