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被告武**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被告武**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陈**、被告武**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撤诉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