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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陈**、被告武**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被告武**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被告武**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陈**、被告武**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撤诉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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