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卫**与被告卫德保、卫光举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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