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任青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秦**与任青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济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民字第1758号公证书及(2015)郑**执字第10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任青义、张**,执行标的为本金100万元整,逾期利息至还款之日,违约金依照合同约定执行,以及实现本债权所需的费用。任青义、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秦**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任青义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

二、限被执行人任青义、张**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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