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蔡利诉郑州**限公司、郑州**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蔡*与被告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郑州金**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蔡**称,原告之女张**生前系被告的员工,月工资950元。2008年5月29日中午张**到公司宿舍附近门诊看病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后因死亡待遇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郑州市**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补助费4500元、一次性抚恤金30000元,合计34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金**司、金泰分公司共同辩称,张**的工资是650元,而不是950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休息时间,而不是上班时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两原告之女张**到金泰分公司工作,平均月工资950元,2008年5月29日中午,张**到公司宿舍附近门诊所看病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方赔偿原告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经济损失103000元。被告方支付原告方款项7000元。

2009年5月7日,两原告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两原告的仲裁申请不在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原告之女张**虽系被告金泰分公司职工,但张**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责任方已赔偿两原告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经济损失103000元,被告方也已支付了原告方款项7000元。因交通事故责任方已赔偿了原告方丧葬费,根据不重复计算的原则,原告方请求的丧葬补助费本案不予支持。原告方请求的一次性抚恤金,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蔡*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