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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1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郑州**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又以将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向郑州**民法院申请撤销金劳人仲裁字(2013)655号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郑州**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上诉。

郑州**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三十日内向郑州**民法院申请撤销金劳人仲裁字(2013)655号仲裁裁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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