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昌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3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昌市**有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61元,减半收取1330.5元由上诉人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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