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程**等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程**、程**、孙*、段*、张*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代理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及其辩护人杨**、被告人程**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孙*、段*、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2日23时许,在长葛市老城镇辘轳湾村,因“打鱼机”退钱问题,被告人程*甲伙同程*乙、孙*、段*、张*等人对被害人党某进行威胁、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5年8月13日6时许才将被害人党某放走。经鉴定,被害人党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程*甲、程*乙、孙*、段*、张*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程*甲、程*乙系主犯,孙*、段*、张*系从犯,孙*、段*、张*系自首,孙*系立功,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程**、孙*、张*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的辩护人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基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不合法行为,被害人承认偷分后,被告人没有再限制其人身自由。

被告人程*乙的辩护人刘**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是利用作弊诈骗,非法限制被害人的时间应为13日当天凌晨后到凌晨3点多,被告人走的时候给被害人100元钱,说明被告人对被害人是比较友善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段*辩称,被害人是靠窃分为生的,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23时许,在长葛市老城镇辘轳湾村,因“打鱼机”退钱问题,被告人程*甲伙同被告人程*乙、孙*、段*、张*等人对被害人党某进行威胁、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5年8月13日5时许*将党某放走。经鉴定,党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孙*、段*、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孙*劝说并带领同案犯段*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程*乙的家属及被告人孙*、段*、张*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程**、孙*、段*、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党某陈述、现场笔录、情况说明及伤情照片、(长)公(伤)鉴(法医)字(2015)7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和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新郑监狱罪犯档案资料、长葛市看守所证明、长葛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程**、孙*、段*、张*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程**、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孙*、段*、张*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孙*、段*、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劝说并带领同案犯段*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程**家属、孙*、段*、张*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对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程**、程**的辩护人及段*所辩被害人党某在打鱼机上偷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程**、程**本身设置打鱼机违法,程**的辩护人杨**关于被告人系基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不法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程**的辩护人关于非法拘禁时间问题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根据段*、张*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

二、被告人程*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

三、被告人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

四、被告人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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