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诉门军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因与被告门*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诉至本院。由本院审判员张**依法使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门艳红,××××年××月××日生育儿子门家兴。

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不长,彼此并不十分了解。婚后经过共同生活发现性格不和,为此两人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的品行十分不好,以前曾经被判入狱服刑。另外,作为丈夫和父亲,他也从来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整天无所事事。2012年3月份,原告为此来到长**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离婚,但被驳回。之后,我们之间的关系依旧没有得到改善。2014年,原告又提出与其离婚,但被告竟然采用自杀的方式进行威胁。在这重重压力的作用下,并且为了两个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原告只好回到家中,但被告依旧我行我素,多次赌博闹事。无奈只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门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门家兴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缺席,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2012)长民初字第00653号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为此于201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3、《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共有两个子女,长女门艳红,××××年××月××日生,儿子门家兴,××××年××月××日生,现在两人均随被告生活。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2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门艳红;××××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门家兴。2012年3月,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00653号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1月20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虽然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