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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安阳商都农商银行白璧支行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安阳商都农商银行白璧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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