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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汇城(河南**限公司、中国工商**州花园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义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汇城(河南**限公司、中国工商**州花园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终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二审上诉费数额计算有误;申请人与工商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未依法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二审上诉费计算错误,二审立案错误导致二审诉讼程序启动错误的问题。

二审诉讼程序的启动是基于申请人自己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对一审判决内容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在交纳了上诉费用后,启动了二审程序。即使上诉费计算错误,也不能导致二审程序启动错误,故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申请人与工商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本案所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根据赵*的申请,工**路支行与赵*签订的,赵*自愿以所购房产为其贷款抵押,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故两份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申请称工**路支行明知本案所涉房产违法开发和销售,仍与其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存在严重过错,申请人受到工**路支行的欺诈、蒙蔽,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办理按揭贷款,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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