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马**诉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本金100000元,利息部分在本案中不再主张,故本院就原被告之间100000元的债权债务进行审理。原告马**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