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河**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