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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河**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东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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