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劳动争议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鹤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鹤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鹤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