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鹤壁**有限公司、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经本院通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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