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田**、第三人鹤壁瑞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合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田**、第三人鹤壁瑞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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