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永**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分别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张**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刘**到庭履行职务。上述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