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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商丘市**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违约的事实清楚,足以推翻原判决。2014年8月13日河南省**有限公司关于融合新城入网费情况的回复:公司没有收取融合新城的暖气初装费,也没有与融合新城签订供热协议。证明被申请人在没有签订供热协议的情况下就宣传有暖气是导致被申请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本原因。被申请人不能履行合同是其没有与热力公司签订供热协议造成的。被申请人在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宣传有暖气,承诺能供暖,收取初装费,一直不能供暖具有欺诈性。二、一审认定商东新区几十家小区上万户均存在同样问题是错误的,没有证据证明。三、原审认定“关于何时供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认定被申请人没有违约错误。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交付房屋时,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故被申请人在交房时应当接通暖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在2011年7、8月份收取申请人的暖气初装费,应当在2011年底为申请人接通暖气。申请人至今没有接通,被申请人已实际违约。从被申请人多次与热力公司协调供暖的情况也可以看出被申请人自己也明知违约的情况。四、原审认定被申请人违约证据不足是错误的。被申请人违约不是不可抗力,是企业行为,被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五、原审认定申请人损失并不存在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在自己没有能力保证供暖的情况下宣传有暖气,是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获取暴利,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没有暖气导致申请人及家人被冻伤,治疗花费很多钱。被申请人实际违约后,没有阻止申请人安装地暖,导致申请人损失扩大。因没有暖气,申请人准备卖掉房子,价格与有暖气的房子相差明显。六、原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提交的向热力公司转账的凭证是伪造的。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规定,有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申请人损失、支付违约金,并退还暖气初装费。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商丘市**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在供暖问题上没有过错、没有违约证据充分,认定完全正确。被申请人宣传双气是基于2011年市政规划。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交房条件为水电设施在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对暖气开通没有约定。融合新城没有供暖的原因是市政规划没有落实到位,供暖管道没有铺设到该小区,被申请人没有过错。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查,对供暖问题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拒绝交款。被申请人为小区供暖问题也一直在积极努力,争取早日供暖。供暖管道没有到达商东新区是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申请人提交的2014年8月13日的热力公司的答复不是新证据,且该答复也能证明被申请人没有过错,没有违约,该答复明确至今没有供暖的原因是供暖主管道没有到达融合新城造成的。转账凭证不是伪造的,只是热力公司名称发生了变更。二、申请人要求赔偿其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没有过错,没有违约,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安装地暖是申请人个人行为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该费用。原审认定事实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商丘市**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供暖问题没有约定,再审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认为该合同对供暖问题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有权拒绝签订该合同,既然签订了该合同,就是对该合同效力的认可。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交付了房屋,并无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同时,被申请人宣传双气是基于2011年市政规划,之所以没有供暖,是因为供热主管道没有到达该小区,并不是被申请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再审申请人主张房屋销售差价、安装地暖及家人被冻伤导致损失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请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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