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商**有限公司、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230元,由原告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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