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庞**与被告商**有限公司、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商**有限公司、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230元,由原告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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