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泌阳县支行与被告马**、徐**、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泌阳县支行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徐**、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泌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马**、徐**、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