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保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王**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兰富照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堵选政诉柴顺利、武陟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中华联合**司武陟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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