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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宋全民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宋全民犯贪污罪,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代理检察员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及其辩护人朱**,被告人宋全民及其辩护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尹**在担任原阳县师寨镇近科楼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统计、评议、验收、上报该村各受灾户倒房重建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宋全民虚构事实,将不符合受灾倒房重建补助条件的本村村民尹XX、尹XX上报至原阳县师寨镇民政所。2008年1月7日,被告人宋全民、尹**将原阳县民政局拨付给尹XX、尹XX二人的倒房重建补助资金共计16800元取出后,发放给尹XX1500元、尹XX1000元,然后被告人宋全民、尹**将下余14300元救济款私分,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宋全民、尹**已退出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尹**、宋全民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邓XX、尹XX、尹XX、宋XX、宋XX、刘XX、张**、张**、胡XX、胡XX、宋XX、尹XX等人的证言,任职证明、证明、取款凭单、新**政局、民政局文件、请示、补助花名册、建房档案、照片、收款收据、申报及审批程序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认为被告人尹**、宋全民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尹**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尹**在犯罪活动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宋全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宋全民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宋全民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小,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尹**在担任原阳县师寨镇近科楼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统计、评议、验收、上报该村各受灾户倒房重建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宋全民虚构事实,将不符合受灾倒房重建补助条件的本村村民尹XX、尹XX上报至原阳县师寨镇民政所。2008年1月7日,被告人宋全民、尹**将原阳县民政局拨付给尹XX、尹XX二人的倒房重建补助资金共计16800元取出后,发放给尹XX1500元、尹XX1000元,然后被告人宋全民、尹**将下余14300元救济款私分,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宋全民、尹**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尹**、宋全民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邓XX、尹XX、尹XX、宋XX、宋XX、刘XX、张**、张**、胡XX、胡XX、宋XX、尹XX等证言;3、任职证明、证明、原阳县救灾办证明、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说明、取款凭单、新**政局、民政局文件、请示、倒房重建补助花名册、因灾倒房户建房档案、照片、收款收据、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宋**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发放救灾款项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救灾款项14300元,据为己有,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宋**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尹**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尹**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宋**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宋**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尹**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尹**在犯罪活动中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且无相关证据支持,故本院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尹**、宋**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尹**、宋**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尹**、宋**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保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

二、被告人宋全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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