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奇诉被告**品公司、北京市**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奇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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