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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品公司等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奇诉被告**品公司、北京市**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奇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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