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北京昊**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北京昊**责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徐**与北京**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建勋与北京昊**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限公司与骆**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北**品公司等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北京宏**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国会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限公司与蔡**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限公司与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