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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北京昊**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北京昊**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北京昊**责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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