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勋诉被告北京昊**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昊**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对被告北京昊**责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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