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不服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原告起诉的案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王**、王**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南里八口村村民,王**于2003年1月与南里**委员会签订《租用土地协议书》,租用村内“拥干边”地块中的土地;王**之夫王**于2004年5月与南里**委员会签订《协议书》租用村内“小自由”地块中的土地。二原告在租用土地上建设了厂房用于经营。二原告的《协议书》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9年6月到期。后南里八口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二原告认为其建设厂房占用的土地在“大寺新家园”项目征收范围。

2015年4月27日原告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从被告处取得了涉案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相关的影像资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征收土地公告属于征收土地行为之中的一个工作环节,征收土地的公告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其本身并不会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产生明显的影响,故本案原告所诉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的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王**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