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与被告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平**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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