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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北京**屋管理局许可证续证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北京**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管局)向北京西**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都地产公司)核发西国土房管拆许字(2002)第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续证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4)西行初字第1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王**向一审法院诉称:在进行北京**桃园二期危改项目建设中,西城房管局给西都地产公司核发了西国土房管拆许字(2002)第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将王**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89号房屋划入了该拆迁范围之内。之后,西城房管局又给西都地产公司核发了该拆迁许可证的续证,有效期为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10月16日。王**认为西城房管局核发拆迁许可的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也没有向王**进行公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王**的合法权益。故请求确认西**管局西国土房管拆许字(2002)第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续证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2012年4月,西**管局批准西**公司西国土房管拆许字(2002)第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续期至2012年10月16日;2013年8月12日,西**管局作出关于王**的西房裁字(2013)第145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西**管局于2013年8月12日已作出西房裁字(2013)第145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王**作为被拆迁人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其针对西**管局核发西都地产公司西国土房管拆许字(2002)第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续证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的起诉。

王**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西**管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西**公司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王**提起本案诉讼前,西城房管局已经于2013年8月12日向王**作出西房裁字(2013)第145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现一审法院认为王**作为被拆迁人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王**针对西城房管局核发西都地产公司西国土房管拆许字(2002)第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续证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该认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的起诉,本院予以维持。王**的上诉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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