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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责任公司与吴*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厦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田**、石*、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5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蒋*担任审判长,法官霍**、法官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弘厦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吴*、田**、石*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51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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