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岳桂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岳**、原审第三人北京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李**、岳**以其与国**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国**司、五**司同意李**、岳**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在本案二审中,上**旅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李**、岳**申请撤回起诉,国**司、五**司亦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国旅**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李**、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43元,由李**、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国旅**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