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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北京五**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北京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张**以其与国**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国**司及被上诉人五**司亦同意张**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在本案二审中,张**申请撤回起诉,国**司、五**司亦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上诉人国**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国旅**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国旅**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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