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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酒**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酒**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仙桥装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酒仙桥装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应依法予以撤销。对申请人提出的对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等进行鉴定的申请予以驳回属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商铺号与其提供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承租商铺不一致,因此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是否为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承租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入驻通知书》、《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审判决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被申请人提供的《市场腾退通知》系案外人作出,据此认定申请人违约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不属于腾退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七、十三项的规定,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酒仙桥装饰公司虽否认《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入驻通知书》、《收据》的真实性,但,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审查认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酒仙桥装饰公司与刘**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刘**要求解除合同、酒仙桥装饰公司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所作之判决并无不当,酒仙桥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酒仙桥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七、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酒**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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