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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北京**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因教育行政管理一案,认为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行政行为违法,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付*轩诉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来京长期工作,在京也有长期居住地,原告也在丰台区学范区幼教毕业。2015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底期间,原告在丰台区义务教育平台递交“幼升小”入学手续,未予通过。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在丰台区义务教育服务平台幼升小申请手续未予通过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告在2015年开学前办理好原告入小学的相关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原告所诉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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