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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与北京**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荀**因教育行政管理一案,认为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荀*涵诉称,原告随父母在北京生活居住多年,已到入学年龄。2014年5月20日,原告父母按照2014年北京**员会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要求,准备好齐全的“五证”,交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长辛店街道办事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丰台区接受义务教育审核单》中,相关负责人已对“五证”材料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后来原告父母到办事处查询,办事处告知原告已审核通过,但是至今被告也没有为原告办理小学入校就读手续。原告及父母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履行义务教育法定职责,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原告认为被告负有保障原告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职责,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剥夺了原告享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履行义务教育法定职责,保障原告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原告办理小学入校就读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原告所诉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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