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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顺义区**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顺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江头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东江头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刘**起诉称:1997年1月至2004年12月,东**委会的下属单位北京**农场、北**果园向刘**多次购买面粉,当时约定用小麦折价给付面粉款或直接支付现金。2004年1月11日,北京**农场给刘**写了欠3700斤小麦的欠条。2003年12月30日,北**果园给刘**写了欠21650斤小麦的欠条。两单位合计欠小麦25350斤,该两单位均归东**委会管理,是东**委会设立的。自写了欠条后,刘**每年都向东**委会索要,但东**委会以账目上没有记载为由拒绝支付。故起诉要求:1.判令东**委会给付刘**面粉款27885元(25350斤小麦*1.1元);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东**委会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刘**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东**委会索要面粉款,其应对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刘**提供的欠条和证明上均无东**委会的签字或盖章。刘**称欠条和证明分别是北京益参果园、北京**农场出具,但北京益参果园、北京**农场均归东**委会管理,故要求东**委会给付面粉款。北京益参果园、北京**农场均系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法人资格仍然存续,故北京益参果园、北京**农场仍具有法人资格。刘**以北京益参果园、北京**农场均归东**委会管理为由,起诉东**委会给付面粉款不当,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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