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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发展中心与北京全**务有限公司等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金**发展中心因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5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金**发展中心于2009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金**发展中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金**发展中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金**发展中心负担300元(已交纳),由北京全**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北京金**发展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ΟΟ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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