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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高民终字第144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简称腾**司)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1、北京华友**有限公司(简称华**公司)依据中国移**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公司)发行和提供服务的SIM卡,将中国**公司和腾**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而中国**集团在全国各地均设有子公司乃至分公司,中国**公司是中国**集团在北京的子公司,如果按照华**公司的逻辑,全国各级法院将均有权受理本案;华**公司所指控的是中国**公司提供收费渠道的行为,如果收费是银行转帐或网上转帐,则各个银行或互连网络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其指控本身就是扩大了管辖的范围。因此,华**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上诉人腾**司的住所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华**公司以腾**司在其网站提供铃声下载的行为以及中国**公司与腾**司合作并为其提供收费渠道的行为侵犯了华**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为由,以腾**司和中国**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鉴于中国**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属于北京**人民法院的辖区,故华**公司选择该院作为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腾**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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