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诉被告北京北**有限公司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收取一千四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北京华友**有限公司诉安徽**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朝民初字第15309号
北京华友**有限公司诉安徽**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朝民初字第15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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