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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限公司与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7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司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司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金**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38元,均由北京金**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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