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7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司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司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金**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38元,均由北京金**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