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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京**限公司等诉普若泰**)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海**(北京**限公司(简称海**科技公司)、海**(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海**工程设备公司)与被告普若泰克**有限公司(简称普**公司)、百度时代**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科技公司和海**工程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张*,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李*,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起诉称:海**技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经营液压拉伸器、液压力矩扳手、液压螺母以及各种液压泵等机械设备产品的业内知名企业。海泰**备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致力于解决法兰泄露、螺栓紧固与拆卸的专业工程公司。自成立以来,海泰**备公司高品质的液压拉伸器、扳手等螺栓紧固类产品和高标准的租赁服务等获得客户的广泛认可。我二公司的产品和服务遍布于石油化工、发电、冶金、铁路、船舶、航空航天、采矿、重型机械等多个领域,拥有众多大型知名企业客户。我二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企业形象,几年来投入大量的费用进行产品广告及推介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馈。“海泰斯”已经成为我二公司知名字号,在全国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普**公司是从事“特固兰”品牌液压产品及相关服务的企业,与我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两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普**公司却擅自将“海泰斯”作为关键词参与百度**公司的网络推广服务。在百度网站上搜索“海泰斯”时,第一个出现了含有“特固兰海泰斯”字样的链接结果,点击之后直接进入了普**公司销售“特固兰”品牌机械设备的网站。普**公司通过该种方式发布广告,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属于擅自使用我二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普**公司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数月之久,给我二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既造成了我二公司投入广告费用的损失,又导致我二公司市场收入下滑。百度**公司作为百度搜索引擎的经营者,应该审查普**公司的广告内容,有义务审核“海泰斯”与普**公司的关联性,但百度**公司并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普**公司长时间持续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百度**公司与普**公司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我二公司要求普**公司和百度**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使用我二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我二公司经济损失,即近年来我二公司为宣传、推介产品而发布广告、参加网络推广、参加各种展览会等所支出的费用540273元及合理费用13000元。

被告辩称

普**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海**技公司、海泰**备公司不存在或者不完全存在竞争关系;我公司确实将“海泰斯”设置为了关键词,但这是百度**公司推荐的。含有“特固兰海泰斯”字样的链接标题中的“特固兰海泰斯”是百度系统自动生成的,而不是我公司设置的,我公司只是设置了“世界品牌海泰斯”,没有“特固兰”字样。我公司也不知道搜索“海泰斯”时会出现“特固兰海泰斯”的链接标题。故我公司没有侵犯两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主观故意;“海泰斯”并非知名企业名称,通过“世界品牌特固兰海泰斯”链接标题进入我公司网站的行为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我公司不构成侵犯二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公司负有对关键词的审核义务,故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侵权人也应当是百度**公司而非我公司;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要求我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也没有法律依据;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发现“特固兰海泰斯”链接标题后,没有采取适当方式制止损害后果,而是故意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我公司不应该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的诉讼请求。

百度**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没有为普**公司推荐“海泰斯”作为关键词。我公司提供的关键词搜索服务,仅仅为一项技术服务,我公司无法判断客户提交的关键词是否具有商业或者法律属性,也没有能力对关键词是否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进行审查,这超出了百度应当承担的义务。我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多次提醒客户不要设置侵权关键词。在接到本案诉状后,我公司及时将“海泰斯”关键词做了下线处理。因此我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并没有证明“海泰斯”的知名度。普**公司是将“海泰斯”作为关键词使用,这种使用方式不是对企业名称的使用。且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也没有证明普**公司的这种使用方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本案不存在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公司提供了畅通的投诉渠道,但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发现涉案行为后没有及时通知我公司,而是花更多的钱去做公证,这属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海**技公司、海泰**备公司分别成立于2001年4月11日、2005年8月12日。海**技公司的股东为谭*、刘**,海泰**备公司的股东为谭*、刘**、谭**,其中谭*担任该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两公司均从事液压拉伸器、液压力矩扳手、液压螺母及液压泵等机械设备产品的销售业务,海泰**备公司还从事上述设备的技术服务。

海**技公司曾在2006年第2、4、6、8期、2007年第3、7、10期《设备管理与维修》杂志,及2005年第3期、2006年第1、2期《中国风能》杂志上发布过其业务广告。自2005年至2007年期间,海**技公司曾参加过“2005第二届中国国际金属冶金工业博览会”、“2005中国石油、石化设备应用与物资供应管理研讨会”、“中国国际石油天然气安全技术与管理高层研讨会”、“第四届石油石化设备应用与物资供应管理研讨会—暨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开发及技术推广交流会”、“第四届新疆国际石油石化及化工技术设备展览会”、“第五届中国**石化技术装备展览会”、“第六届中国**石化技术装备展览会”、“第七届中国**石化技术装备展览会”、“第十一届国际电力设备及技术展览会/第四届国际电机工程及电工装备展览会”、“第四届中国国际石油天然气管道展”、“第四届亚洲风能大会暨国际风能设备展览会”、“第七届国际核电工业展览会”、“中国国际管道展览会”等。自2008年至2010年3月份,海泰**备公司曾参加过“第五届亚洲风能大会暨国际风能设备展览会”、“第六届亚洲风能大会暨国际风能设备展览会”、“第八届中国**石化技术装备展览会”、“第九届中国**石化技术装备展览会”、“第十届中国**石化技术装备展览会”等。为在网络上推广产品,2003年至2007年,海**技公司曾参加过3721网络实名及网络排名服务、Google竞价排名服务、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等。2003年至2007年、2008年至2009年,海**技公司、海泰**备公司分别与北京维**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网络上推广其产品。2007年,海泰**备公司还参加了中搜搜索引擎关键词搜索服务。2008年,海泰**备公司还曾注册了“海泰斯.com”、“海泰斯.net”的中文域名。另外,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间,与海**技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曾有东方电**有限公司、海洋石**限公司、中国石**纤公司等,与海泰**备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曾有大连石**工程总公司、兰州兰**责任公司、茂名西南**责任公司、大连石**工程总公司等。2010年5月25日,海泰**备公司获得了中国**协会颁发的一级《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普**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15日,主要销售“特固兰”品牌的液压扳手、液压泵、液压拉伸器等机械设备。

百度**公司是百度网站(网址为www.baidu.com)中百度推广服务的经营者。百度推广服务是百度**公司利用其搜索引擎技术在百度网站及相关网站上为参与该服务的客户展示客户的网站信息的推广服务及其他相关的衍生服务。其具体运作模式如下:参与推广服务的客户与百度**公司签订合同并预先交纳一定的推广费后,取得百度推广系统的帐户和密码。客户随时可通过帐户和密码进入百度推广系统在线建立推广计划、填写创意标题(即链接标题)、撰写创意描述(即链接标题下方的网页描述)、添加网络地址和一百个以内的关键词、设置点击价格。客户将上述内容在线提交后,百度推广系统自动对关键词进行过滤,以审查关键词是否属于黄色、暴力、反动等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敏感词汇,或者是否属于权利人曾经主张过权利的词汇等。经过滤,关键词通过后,百度推广系统自动将客户提交的关键词与网络地址设置关联。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客户设置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引擎以一定的算法将该客户网站的链接结果在其他搜索结果中进行排序,并将该链接结果提供给网络用户。该链接结果反映在网页上就是客户自行撰写的创意标题、创意描述和网络地址等内容。如链接结果仅仅显示在百度网页上,客户不需要支付费用,但当网络用户点击该链接结果后,百度推广系统自动按照客户自行设置的点击价格从客户预先交付的推广费中扣除一次费用。在客户设置上述推广的过程中,在添加创意描述的页面上显示有“请您在撰写创意时,结合您的关键词整体复核,避免侵权他人合法权益”的提示,在添加关键词的页面上显示有“添加关键词请结合创意整体复核,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提示。客户设置上述推广内容后,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随时自行对其提交的关键词、创意标题、创意描述等内容进行更改或下线处理。

2009年6月30日,普**公司(作为乙方)与百度**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乙方首次缴纳5000元的推广费和600元的专业服务费参与甲方的推广服务。双方合同约定,乙方支付首笔“推广费”预付款的行为并不保证乙方提交的关键词查询信息以及乙方提交网站信息一定能成功在百度进行推广。如果乙方提交的关键词或其他信息不符合本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百度相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交网站不具备合法资质、乙方不具备从事其推广行业、物品的特殊资质或有关信息涉嫌违法或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百度推广服务。甲方有权随时删除含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侮辱、诽谤、恐吓或骚扰、侵犯他人版权或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等违法或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链接的网站,对乙方提交的全部关键词予以下线。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产品政策或服务功能拒绝乙方提交的关键词。对于客户提交的关键词及相关信息,甲方推广系统将进行自动审核过滤,甲方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调整、行政执法机关的命令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变化相应调整系统自动审核过滤标准。乙方保证通过百度链接推广的信息不能含有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侮辱、诽谤、恐吓或骚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以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链接。乙方保证通过百度链接推广的信息(包括推广信息和乙方网站信息)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详尽和完整并与相关情况一致。乙方保证其系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合法经营主体,已取得经营相关业务的合法资质。乙方保证其通过百度链接推广的网站具备合法资质,且对通过百度链接推广网站拥有合法权利,同时该网站必须具有一定有益的实质内容且与其提交的关键词有实质关联性,否则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将与其网站内容无关联的关键词予以下线或终止其网站的推广服务。

2009年7月7日,普**公司在百度推广系统中设置了“海泰斯”作为其关键词。普**公司认可其与“海泰斯”三字无任何关系。对于其为何设置“海泰斯”作为搜索关键词,普**公司解释为通过设置别人的关键词,客户在进行搜索时,可以同时在百度网站上看到关键词公司的网站链接和普**公司的网站链接,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普**公司网站的曝光率。

百度网站内添加关键词页面上显示“量身推荐”项下的“关注潜在客户:潜在客户搜索过这些词”中并无“海泰斯”一词,并且在该页面上明确提示“添加关键词请结合创意整体复核,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普**公司对上述内容予以了公证。

2009年9月1日、2010年5月20日、7月30日,分别登录百度网站,在搜索栏中均输入“海泰斯”搜索后,在搜索结果页面左侧显示的第一个搜索链接结果标题分别为“世界品牌特固兰海泰斯”、“世界品牌特固兰海泰斯”、“特固兰海泰斯帮助BP成功堵漏”,并在每个搜索链接结果标题下分别显示有“www.torqlitecn.com美国顶尖海泰斯,拉伸器制造商,以旧换新,以租代买多种购买方式”、“美国顶尖海泰斯,拉伸器制造商,TORQLITE,BOLTIGHT,POWERTEAM”、“美国顶尖海泰斯,拉伸器制造商,帮助BP成功堵漏www.torqlitecn.com”的创意描述。分别点击上述该搜索链接结果标题,均进入普**公司所经营的域名为torqlitecn.com的网站。该网站是普**公司宣传和销售其“特固兰”品牌的液压扳手、拉伸器等液压紧固工具的网站。海泰**备公司对上述三次登录百度网站并搜索相关内容的过程进行了公证,为此支出了公证费3000元。

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在起诉前并未通知过百度**公司和普**公司。百度**公司在接到本案诉状后及时对普**公司设置的关键词“海泰斯”进行了下线处理。

另查一,百度网站的“使用百度前必读”栏目中载有免责声明、权利声明等内容,其中提示如任何个人或单位认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以书面的方式进行通知,并公布了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

另查二,为本案诉讼,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支出了律师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工商档案资料、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及票据、参加展览会等活动的合同及票据、参与网络推广等活动的合同及票据、机械设备购销或者租赁等合同、《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海泰斯”是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共同的字号,且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的部分股东相同,法定代表人均为谭*,两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故两公司可共同对他人侵犯其字号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经过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持续的宣传、推介及经营,两公司及两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两公司的字号“海泰斯”在行业内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故两公司的字号“海泰斯”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行业的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字号。

普**公司与海**技公司、海泰**备公司同属于液压扳手、液压拉伸器等液压紧固设备的经营者,两者具有竞争关系。尽管普**公司否认其撰写了带有“特固兰海泰斯”的链接标题,但从百度推广服务操作模式来看,客户自行撰写创意标题即链接标题和创意描述是客户推广设置中的一个步骤,且普**公司承认其撰写了“世界品牌海泰斯”的标题,故在普**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含有“特固兰海泰斯”字样的链接标题为普**公司所设置。普**公司与“海泰斯”三字无任何关系,也理应知道“海泰斯”是海**技公司、海泰**备公司的字号,且百度**公司又多次提示注意避免设置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关键词,但普**公司却仍然将该三字作为关键词参加百度推广服务,并撰写带有“特固兰海泰斯”字样的链接标题和带有“美国顶尖海泰斯”等字样的创意描述,导致欲了解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有关信息的相关公众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海泰斯”三字时,却首先找到了普**公司网站的链接,并看到带有“特固兰海泰斯”字样的链接标题及带有“美国顶尖海泰斯”等字样的创意描述,进而使相关公众对“海泰斯”与“特固兰”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产生混淆,并引导相关公众进入普**公司的网站。普**公司的这种行为势必降低相关公众对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网站的访问量,反而提高了相关公众对普**公司网站的访问机率。普**公司也自认其选择“海泰斯”作为关键词的目的就是在搜索“海泰斯”时,同时显示出普**公司的网站,增加其网站的曝光率。普**公司此举显然抢占了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在互联网上被相关公众发现的机会,从而挤占了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市场空间,也会使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在市场中投放的广告效应降低,从而使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普**公司主观恶意极其明显,严重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普**公司提出的其没有侵权主观故意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辩意见,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普**公司自己提供的公证行为过程来看,没有证据证明百度**公司为其推荐了“海泰斯”关键词,且百度**公司也并未直接使用“海泰斯”关键词,而只是为普**公司提供了推广其网站的技术服务。所以,对普**公司提出的百度**公司为其推荐了“海泰斯”关键词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海泰斯”三字只是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的字号,尽管该字号在液压紧固设备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还不足以导致从事互联网搜索服务的百度**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普**公司设置了该侵权关键词。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对此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客户设置关键词侵犯他人权利,百度**公司在与普**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要求普**公司保证设置的关键词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并与推广的网站具有相关性,且在推广设置的步骤中多次提示普**公司注意关键词、创意描述不得侵犯他人权利。而且,百度**公司在百度网站上也公示了投诉渠道,为权利受到侵犯的权利人提供了方便的救济途径。在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未事先通知百度**公司的情况下,百度**公司接到本案诉状后及时将“海泰斯”关键词做了下线处理。综上,本院认为百度**公司在涉案经营中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现“海泰斯”关键词已被下线,涉案侵权行为已经结束,故本院对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要求普**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以其发布广告、参加各种展览会和网络推广而支出的费用为其主张经济损失的依据,但这些费用与普**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间并无关联性和对应性。涉案产品为大型企业所使用的液压设备,这种液压设备价值较高,其销售不同于普通的消费品,通常需要经过供需双方谈判、签约等过程,不大可能仅因为普**公司的涉案行为而直接导致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产品销售收入的减少,也不大可能仅因此而直接导致普**公司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加。因此普**公司涉案行为更多的作用是在宣传上。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除上述因素外,本院还考虑到“海泰斯”字号的知名度、普**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具体赔偿数额。海**技公司和海泰**备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属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普若泰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北京**限公司、海**(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

二、普若泰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北京**限公司、海**(北京**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一万三千元;

三、驳回海**(北京**限公司、海**(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2元,由海**(北京**限公司、海**(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332元(已交纳),由普若泰克**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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