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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由法官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范**,被告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张*、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孙**起诉称:孙**与其妻子、儿子一家三口人,与合作社在1999年底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了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6.78亩,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0年1月起至2030年1月止。2000年1月1日,孙**取得了加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自此,孙**一家就依靠涉诉土地维持生活。2013年3月,合作社散布消息欲将孙**及前桑园村其他村民承包的前桑园村西北中节地块从村民手中收走,交给“北汽越野车”生产项目搞非农建设。2013年9月23日,孙**收到了合作社向前桑园村村民发出的《通知》,该通知称:“2013年北汽越野车生产项目征占我村西北中节地块,原承包户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待转非安置工作后按实际情况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按每年每亩1500元发放土地流转费。”由于孙**承包的6.78亩基本农田也在上述被征占地的范围内,在上述《通知》下发后,就委托前桑园村的其他村民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有关部门了解北汽越野车生产项目征占前桑园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各项征地手续。最终,经过相关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孙**才得知北汽越野车生产项目征占前桑园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任何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手续,由于合作社在北汽越野生产项目没有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伙同非法占地单位一起欺骗前桑园村的村民,强迫前桑园村的村民提前解除合同,孙**及前桑园村的许多村民就联合起来拒绝将承包的土地交出。2013年10月9日,欲搞非农建设的非法占地单位及合作社在未通知前桑园村村民的情况下,就要强行霸占孙**及其他村民的承包地,并找来一百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强行非法占领了孙**及其他村民的承包地。孙**承包的土地也被非法占地单位用机械破坏的无法正常耕种。故起诉要求:1.判令合作社继续履行与孙**签订的三十年不变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判令合作社将毁坏孙**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状;3.诉讼费由合作社承担。

原告孙**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通知、举报信、政府信息公开文件。

被告辩称

被告合作社答辩称:涉诉土地不是基本农田,孙**承包的土地是位于前桑园村27.3215公顷土地范围之内,该地块是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且已征收为国家所有,征地前期手续已经履行完毕。2013年9月30日,前桑园村村民代表作出决议同意一级开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北京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司)征收村里集体土地27.3215公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已经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方案以及征地批复,现征地批复已经下来。涉诉土地承包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征地范围内的很多农户都已经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同意亿**司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同时承诺不予干涉施工。根据现行政策,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会根据被征收的土地数量以及征用的前桑园村人均土地数量确定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前桑园村为了公平、公正,采取了抓阄的形式确认了农转非的具体人员,对于未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村民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未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合作社给付孙**每亩1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已经保障了孙**的相关权益。

被告合作社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北京亿**限公司作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北侧工业用地项目土地一级开发主体的批复》、《关于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北侧工业用地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前桑园村民代表决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开发复垦协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北侧工业用地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的函》、《承诺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顺义区二零一四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

本院查明

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孙**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通知、举报信、政府信息公开文件,被告合作社提交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北京亿**限公司作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北侧工业用地项目土地一级开发主体的批复》、《关于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北侧工业用地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开发复垦协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北侧工业用地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的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顺义区二零一四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

2000年1月3日,孙**从合作社承包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土地6.78亩,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承包户主为孙**,人口为3人,本户确权面积6.78亩,承包期限为2000年1月至2030年1月,承包方为孙**、发包方为合作社”。

2013年9月23日,合作社向前桑园村村民发送通知,内容为:“2013年,北汽越野车生产项目征占我村西北中节地块,原承包户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10月8日终止后,根据规定必须进行征地转非安置工作,待转非安置工作后按实际情况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按每年每亩1500元发放土地流转费。”

2013年11月13日,前桑园村村民马**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北京越野汽车生产项目占用顺义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村西的征地批复的文件。2013年11月22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明确告知马**其要求公开的文件未制作。

2014年9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通过京政地字〔2014〕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顺义区二零一四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容为:“顺义政府:你区《关于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北侧工业用地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的函》(顺**〔2013〕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征收你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耕地26.9235公顷(403.85亩),农村道路0.2037公顷(3.06亩),沟渠0.1943公顷(2.91亩);后桑园村耕地3.7273公顷(55.91亩),农村道路0.1198公顷(1.8亩),沟渠0.43公顷(6.45亩),公路用地0.5598公顷(8.4亩),以上合计32.1584公顷(482.38亩)。同意依据顺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城市规划将上述用地中农用地31.5986公顷(473.98亩),其中耕地30.6508公顷(459.76亩)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北京空**有限公司实施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北侧工业用地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使用上述土地32.1584公顷(482.38亩),其中建设用地25.7025公顷(385.54亩),在完成土地征收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经营性用地入市公开交易……”涉诉土地在征收范围内。

2014年4月17日本院组织现场勘验,涉诉土地已经盖了厂房。

诉讼中,孙**表示涉诉土地属于未批先占,且不认可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合法性,因为涉诉土地是基本农田。

上述事实,有原告孙**、被告合作社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孙**与合作社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存在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涉诉土地被征收,孙**与合作社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孙**关于未批复先占地、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不合法的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应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土地征收后的相关补偿事宜,应由孙**与合作社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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