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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2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法官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孙**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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