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孙**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