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初字第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裁定:对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认为,一、上诉人起诉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一审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于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上诉人所在村组村民遭受财产损害与上诉人起诉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相同,涉及人数众多,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加之一审法院未能正确行使管辖权,本案应由梧州**民法院管辖,或者由梧州**民法院指定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直接受理或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理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因广西信**限公司、四川路**有限公司对正在承建的岑水高速公路进行隧道施工,隧道内多次出现涌水事故,隧道内坍塌,导致位于隧道上方附近上诉人的房屋倾斜、墙体开裂,房屋结构受损;地表塌陷,地表水漏失,农田被改为旱地耕种。为此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广西信**限公司、四川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因施工造成上诉人承包耕地“水改旱”的损失。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广西信**限公司、四川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因施工造成上诉人房屋受损损失10000元(最终损失以鉴定结果为准)。上诉人的起诉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但上诉人请求赔偿其承包耕地“水田改旱地”损失,因“水田改旱地”是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处理的范围,不属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此外,上诉人诉请赔偿其房屋受损损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