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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与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诉被告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2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65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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