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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迈**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9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中,与本案有关联关系的(2015)知行字271号等案已被本院裁定提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中止诉讼;

二、中止诉讼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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