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北京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亿**有限公司与江苏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50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江苏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亿**有限公司给付设计费、管理费计80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67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另13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受理费由江苏雨**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因江苏雨**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北京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雨**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100万元,实际冻结存款余额为740.45元。另经法院案件信息系统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江苏雨**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方委托代理人释明,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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