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与北京**贸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与被告北京**贸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市**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市**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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